許多人經常說香港司法獨立,真的如此嗎?香港的司法獨立是對誰獨立呢?對中國、香港社會、抑或是英國?香港行普通法,普通法依賴案例、依賴法官解釋。香港這麼小的地方,九七回歸後不可能有足夠的案例,支持法官依據判案,於是九七前殖民地時代的案例要用,香港以外的案例也要用。基本法說得含糊,只是「參考」其他普通法國家的案例;字面背後的意義是特區要用英國案例,依附於英國案例,也即是英國司法體制。
最明顯的例子是香港好些大案,涉及高官、名人,各方(包括政府)僱用的是來自英國的御用大律師。這些大律師不懂香港,也毋須了解香港,因為他們依據的主要是英國的案例;這就變成了英國的司法審判,只不過場地在香港。中國是一個主權國家,香港回歸是回歸到中國的主權,但香港的司法依賴英國的司法體制,與中國內地的聯繫只是基本法,甚且香港的法官可用普通法來解釋基本法。中國在香港行使的主權便缺了司法這一個關鍵環節。香港司法獨立便是對中國獨立,也主要地對香港社會獨立。
香港的法官還用英國人,連終審法院依據基本法還可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這是把香港的司法獨立權拱手讓於英國。我不知這樣的憲制安排是當年中英談判時中方代表的忍辱負重,抑或是不懂普通法與大陸法的根本差別和這差別帶來的問題。
北京有所謂「護法」,他們護的是甚麼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