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街市一名售賣內衣褲及雨傘的女檔主,不滿食物環境衞生署於前年十月批准該街市另外七檔原本售賣食物的檔位改售服裝,造成檔位之間激烈競爭,遂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昨指,食環署沒有諮詢由眾檔主等組成的街市管理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便作決定,並未符合食環署守則的要求,故推翻食環者的決定,判女檔主勝訴兼得訟費。食環署發言人指會研究判詞及作出適當跟進。
申請人鄧淑珍於○三年簽署三年租約在長洲街市擺檔,其後每年續約,租約列明她只可售賣非食物乾貨,鄧的檔位主要售賣內衣褲、鞋子及雨傘等。食環署於前年七月批准七名檔主改賣服裝前,該街市乾貨區有八十一檔檔口,售賣食物和非食物的檔位分別有廿二個和五十九個。
七名獲准改售非食物的檔主中,有六人是早於前年五月與另外三名檔主向署方提出首次申請,署方當時曾讓街市管理諮詢委員會開會討論及提供意見,當時有三名區議員列席。九名檔主稱因售賣食物的生意淡薄,故要求轉售非食物。委員會考慮到不同種類檔位的百分比及平衝各方利益後,不建議批准申請。署方接納委員會建議,拒絕該九名檔主的申請。
其中六名申請失敗的檔主與另一檔主,於前年八月用新理由提出第二次申請。他們聲稱早於九一年已售賣非食物,由於有關租約的使用權條款以英語寫成,且無人向他們解釋條款,他們因此不知其檔口不能賣非食物。署方於前年十月批准第二次申請。署方律師向法庭解釋,署方沒有把第二次申請交給委員會討論是因為申請檔主的數目比上次少,而且要考慮的原素無具體改變,署方只需參考上次委員會討論的要素便可自行考慮和決定。
法官指出,第二次申請的理據與首次申請明顯不同,加上有一名檔主是在第二次申請才加入,署方雖然未必一定要接納委員會的建議,但仍應該把第二次申請交由委員會討論才可作決定。根據署方的守則,如要更改街市檔位售賣貨物種類,署方要先考慮街市管理資詢委員會的意見後才作出決定,署方今次的做法並不符合有關要求,故推翻署方決定,判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HCAL 1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