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輕判圖姦犯 胡官捱批

電話維修員因前年偷竊避孕套被警方拘捕,因而偵破陳年的風化案,揭發他涉及廿年前曾假扮煤氣公司職員,入屋企圖強姦一名十二歲女童,被告去年在高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強姦罪成,原審的高院暫委法官胡國興輕判他入獄四年。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昨日上訴要求加刑獲判得直。上訴庭判決指,胡官犯了一連串錯誤,甚至連女受害人當時年僅十二歲這項重要加刑因素,都隻字不提,判刑明顯過輕,故把刑期增至判囚七年半。

上訴庭指,對於一些在案發後很長時間才偵破的性罪行案,法庭於判刑時會有困難,尤其是本案被告梁月雄(四十二歲)在案發後,奉公守法多年及已成家立室。惟原審的胡官去年十二月判決此案時犯了一連串錯誤,包括未有提及量刑基準,甚至連女受害人在案發時的年紀也隻字不提。

20年前受辱 事主難釋懷

上訴庭稱,胡官認為「企圖強姦」不及「強姦」嚴重,但這不能一概而論。以本案而言,被告的行為其實非常接近強姦,現已卅三歲的女事主去年底作供,憶述廿年前遭侵犯的事時亦不禁激動哭泣,顯示此事一直令她感到痛苦和驚慌,胡官量刑時卻無加以考慮。上訴庭又指,胡官不但無考慮到被告使用武器和暴力威嚇女事主,亦無考慮到他犯案時有小心計劃,認為這些都是加刑因素;即使胡官有提到被告是闖入民居犯案這項加刑理由,但卻沒有在判刑中反映出來。

上訴庭認為,總括而言,本案判刑過輕,刑期基準應以監禁九年作起點,被告案發後沒有自首,而是因警方在廿年後找到科學證據才揭發;考慮被告在此案後一直沒有危害其他女性,恰當刑期本應是監禁八年,基於被告遭加監一倍,故酌減半年刑期,最終將他加刑至七年半。

案情指,被告在九三年七月廿六日尾隨返家的女事主,並假扮是煤氣公司職員,騙女事主讓他入屋,之後他在單位內企圖強姦女事主,適逢家中電話響,她指稱父親正回家而嚇退被告。惟案件多年來一直是懸案,直至被告前年犯偷竊,警方取得其指紋和DNA樣本後才偵破案件。

案件編號:CAAR 1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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