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狀沒列明金額
入稟狀中沒列明按揭金額,惟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蔡於二○一二年下旬以一千零八萬元購入該物業,並於去年四月起,先後承造一按二按及三按。
原告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被告依次是蔡志峯、景豐集團(環保機建)有限公司及馬樂鈴。入稟狀指首及次被告於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跟原告就西貢一個物業簽訂按揭合約,第三被告則任擔保人。原告現要求眾被告即時清繳欠款及相關費用,但就沒有列明金額。
據土地註冊處資料,蔡於一二年九月底以一千零八萬元購入涉案西貢物業,並於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向原告承造按揭,之後再分別於同日及七月十一日向其他公司承造二按及三按。
案件編號:HCMP 108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