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D豁免換樓期擬延至一年

東方報業集團前日獨家報道,港府有意就最後一式樓市「辣招」、即雙倍印花稅(DSD)的樓換樓豁免期限讓步,以爭取立法會盡快通過有關DSD的《二○一三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讓港府可在市況急速轉變時迅速「減辣」。負責草案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日隨即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明正小心研究有關課題,考慮方向包括將規定換樓客須在購入新物業六個月內出售舊物業的限期,延長至最多十二個月,以及容許樓花買家在現樓交收後,才開始計算該六個月限期,而並非由買入樓花當日計起。

如港府最終決定採納有關建議,換樓客便毋須在買入新物業或樓花後被迫割價求售舊物業,以及在樓花交樓前被迫「蝕水」租樓以求避稅。

負責審議DSD草案的立法會委員會將於下周一再開會,財經局提交的文件表明,正在研究地產及建造界議員石禮謙、飲食界議員張宇人、以及建築界議員謝偉銓提出的修訂建議。其中石禮謙及張宇人均建議,將草案原訂的六個月樓換樓豁免期限延長至十二個月,即現已擁有最少一項物業的市民,如在購入另一物業後的一年內,成功將所有舊有物業出售,便可獲退還DSD。謝偉銓的修訂則建議,如市民的新購物業屬樓花,在現樓交收後起計六個月內成功出售所有舊物業,亦可獲退還DSD。

財經局:須衡量三大因素

財經局強調,在考慮有關建議時須衡量三大因素,包括有關安排的適用範圍必須清晰界定,並與政策目的一致;豁免準則需要從嚴訂明,以免影響樓市措施的效力或市場接收的訊息;有關安排必須能以法律條文清楚表述,設定出售原有物業的期限具備客觀準則,讓市民易於掌握,稅務局亦能有效執行。當局會繼續聽取議員在這方面的意見,稍後匯報檢討結果。

未交代是否涵蓋工商物業

除了住宅物業,DSD同時涵蓋車位、舖位、寫字樓及廠房等工商物業,但文件未有交代若港府決定讓步,是否只適用於住宅物業交易,還是同時適用於工商物業。而針對有議員質疑,草案對近親之間的物業轉讓或加名的豁免安排含糊不清,當局特別在文件中以表列方式,說明各種常見的近親物業交易到底需否繳交DSD。

不過,對於議員提出的其他修訂建議,包括豁免未成年人士及慈善團體繳交DSD、讓一次過購入住宅及車位的買家同時豁免兩者的DSD、以及取消或改變草案訂明的快速「加減辣」機制等,當局則表明不會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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