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違憲建議 浪費時間

十八名大專院校學者聯署提出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建議透過本地立法,引入「公民推薦」程序,凡獲百分之二、相等於七萬選民推薦,便取得要求提名委員會成員考慮予以提名資格,最終獲提名委員會八分一或以上成員提名,便正式成為行政長官普選的候選人。

提出上述方案顯然浪費時間,因為以本地立法限制提名委員會成員只可考慮提名獲百分之二選民推薦人士,乃牴觸《基本法》作為本港憲法的凌駕性。《基本法》是香港最高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修改《基本法》權力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在本港立法機構,因此,除非前者把「公民推薦」寫進新修訂的《基本法》內,否則,上述提名程序根本不存在本港憲制內。

《基本法》賦權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對擬參選行政長官人士有明文規定:「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只要符合這些規定,提名委員會便可行使酌情權,考慮是否予以提名,不論來者是否獲得百分之二選民推薦。

所以,在《基本法》條文之外,另訂行使該法權力的規範,明顯違憲。

「公民推薦」只可作為擬參選人士的一種造勢手段,而非透過本地立法成為法定程序。擬參選人可四出落區宣傳政綱,要求市民簽名支持,甚或聘請會計師核對獲得簽名數目,然後以廣泛獲得市民支持的架勢,游說提名委員會予以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