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球隊管治未及水準而被足總禁賽的甲組球隊愉園,其本球季主要贊助商入稟高院控告愉園前總監鄺曉明,聲稱於去年與鄺商討贊助合約時被鄺誤導,結果與愉園和一間由鄺指定的公司簽署三方合約贊助愉園足球隊,並先後支付了四百五十四萬的贊助費、球員欠薪墊支、場租、球員獎金等,但及後才知道鄺未獲授權代表愉園簽約,故要求高院頒令鄺及由鄺指定的公司賠償或歸還有關款項。
原告是深圳市青果盒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依次是亞洲體育管理有限公司及鄺曉明。據入稟狀所述,原告在內地從事電子零件製造業,鄺於去年五月向原告的總經理廖思偉表示,鄺是愉園體育有限公司(愉園)的總監和法律代表,並且是在背後控制首被告的人,而首被告是負責管理愉園參加一三至一四年度的香港甲組足球聯賽。
入稟狀稱,鄺曾承諾,原告是愉園的主贊助商,可參與球隊執委會決策,鄺並會在每場比賽前向原告徵詢戰術意見,但最終由鄺決定比賽戰術。原告因相信鄺的說話,於去年六月十一日與愉園和首被告簽署三方合約贊助愉園,同意贊助愉園五百萬元,鄺當時代表愉園和首被告簽約。原告其後按合約先支付三百萬元到首被告的戶口。
原告指,被告沒有遵照合約條款向原告匯報每筆超過兩萬元的開支。至去年十一月,鄺指三百萬元已經用罄,向原告索取餘下的二百萬元。原告見愉園拖欠租金、場租和其他開支,先後墊支了一百四十四萬元。另外,原告又最少四次發放了合共十萬元獎金給愉園球員以激勵士氣。
至今年二月,足總禁止愉園參加甲組比賽,原告才發現鄺原來未獲愉園授權簽約,而首被告也從沒有負責過管理愉園參加一三至一四年度的香港甲組足球聯賽。原告因此興訟向兩名被告索償或討回四百四十四萬元(不計球員獎金)。
鄺接受本報查詢時指,他當時確實負責管理球隊工作,有關足總文件都是由他代球隊簽署,由於廉署已介入調查事件,故現階段不能披露贊助合約細節。另外,愉園體育會主席貝鈞奇則指,當時球隊由鄺負責找贊助和管理,因他不清楚鄺與原告所簽的合約內容,故對案件不作評論。
案件編號: HCA 57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