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黨魁、大律師公會前會長梁家傑多次在公開場合堅持真普選聯盟提出的「三軌提名方案」,即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及提名委員會提名,符合《基本法》。他引述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認為「有廣泛代表性」以及「按民主程序提名」等字眼,乃指「提名委員會」可透過本地立法自行決定提名程序,包括落實公民及政黨提名。
上述看法明顯是斷章取義,把條文中的「有廣泛代表性」、「按民主程序提名」以及「提名委員會」割裂成三部分,且無中生有指提名委員會有權透過本地立法自行決定提名程序。
若梁的說法屬實,提名委員會的運作將是先決定提名方法,再按決定指令港府草擬法例、由立法會通過,最後由行政長官簽署。完成此立法程序後,再根據法例進行提名。然而,上述程序根本不存在於香港憲制:提名委員會不具指令港府按其決定草擬法例的權力、不具指令立法會通過法例草案的權力、亦不具強制特首簽署法例的權力。況且,只要三個步驟其中一個不按選舉委員會指令完成,香港即時陷入進退兩難的憲制危機。
如斯自找麻煩的愚蠢提名程序,又怎會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若是立法原意,為何不在《基本法》條文寫清寫楚?因此,梁家傑曲線解讀《基本法》目的,或不過是以法律包裝政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