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柱銘陳年案例 變反駁公提論點

【本報訊】外號「李漢奸」的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是「公民提名」的主要倡導者之一,與李柱銘同屬資深大律師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莫樹聯,昨日致詞時「以彼之道、還彼之身」,列舉三十多年前李柱銘在一宗經典案件提出的法律觀點,反駁公民提名及公民推薦方案。

指市民可引用提覆核

莫樹聯指出,一九八○年港督會同行政局決定,不再向任何人發出狩獵牌照,其後有市民委託李柱銘起訴當時的漁農署署長,希望推翻有關決定。李柱銘當時在法庭陳詞,指《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賦予漁農署署長酌情權,親自審批每宗狩獵牌照申請,若漁農署署長跟隨港督會同行政局指示一刀切停止發牌,等同放棄法律賦予的酌情權,最終法庭裁定李柱銘代表的當事人勝訴。

莫樹聯解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普選特首候選人的提名權屬於提名委員會,若提委會貿然透過公民提名等形式,將提名權下放予其他人士,變相約束了本來屬於自己的提名權,便等同當年漁農署署長將發牌酌情權拱手交予港督及行政局,市民有權引用李柱銘的案例,向政府提出司法覆核。

莫樹聯又列舉了一宗遠在烏干達的案例,指當地原本規定某些罪行如搶劫等,不論輕重均一律判死刑,但近年被法律界質疑,有關法例繞過烏干達憲法中,最高法院有權「確認死刑」規定,最後這些必須判處死刑的法例終被推翻,這例子說明經《基本法》訂明的提委會提名權,不能被其他機構或法律架空。李柱銘黨友、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議員何俊仁反擊,質疑提委會並非法定行政機構,特首普選提名權亦不等同酌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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