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明罰款數額 不能擅自加減

【本報訊】今次廉政公署調查的案件,涉及二○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的限制攜帶超額免稅煙入境措拖,根據措施,每名成年人在各口岸入境本港,不得攜帶香煙超過十九支,超額的香煙則要向海關報關,惟沒有申報者,一旦被海關人員查獲,海關人員可對之作出「有代價地就罪行不予檢控」,亦即安排違規者以罰款代替訴訟,但有關罰款數額,有法例明文規定,即使是海關人員,也不能擅自加減。

二○一○年財政預算案大幅調升煙稅五成,並宣布同年八月實施限帶十九支免稅煙入境措施,以免有人利用中港免稅煙差價跨境走私香煙,當局並設有申報機制,即攜帶了超額免稅煙的市民,在入境香港時可向海關申報,申報後須繳稅加進口牌照費,現時每支約四元,但若沒有申報而被海關查獲,便違反了《應課稅品條例》,海關可按該例向違法人士安排以罰款代替訴訟。

超額逐支計 另加罰款二千元

根據規定,罰款為涉及香煙稅款(現每支約一元九角)五倍的罰款,另加罰款二千元,按此計算,超額多帶一支香煙,罰款便達二千多元。

根據海關數字,有關罰款個案逐年也有所上升,二○一一年,有六千六百多宗,三年間增幅達三成八,至去年更達九千多宗,平均每日也有廿五宗。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