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誹謗鄉會主席 村代表判賠40萬

【本報訊】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不滿有人於一○年七至八月間,在沙田排頭村掛出疑誹謗他的橫額,他及後民事控告排頭村村代表藍戊發誹謗。案件早前在高院審訊後,法官昨日裁定藍是惡意誹謗莫,下令藍需賠償四十萬元及支付訟費。

原告莫錦貴,被告藍戊發。莫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對於獲判勝訴感高興,認為裁決可以平反其聲譽,但並不值得慶祝,因事件也算是「同室操戈」。莫指他一向踏實替村民做事,可能有人看法不同,但「講嘢要有事實根據,唔可以亂講。」他相信日後仍會與藍有工作上接觸,但他不怕有芥蒂,一切公事公辦。

在排頭村掛橫額

事件起因是當局建議在排頭村內興建行人天橋連接沙田中央廣場和政府合署,村民擔心村內風水受影響而反對,但區議會於一○年五月通過有關建議。同年七至八月,有人在排頭村顯眼地方掛出四幅涉案橫額,指支持建議的莫「只懂得為新鴻基辦事」、是「庸官」及「出賣鄉民」,又指鄉委會應改名「新鴻基委員會」。

法官昨裁決指該四幅橫額都是針對莫,且有誹謗性;官指村民就掛橫額一事曾開會商討,藍在會中曾舉手贊成,故藍對掛出橫額及當中內容是知情的,即使藍未必親自掛但也有份參與誹謗。此外,橫額內容並非公允評論,這些村內事務更不用告知村外的公眾人士,故藍對莫的誹謗是惡意的,法官下令藍要賠償四十萬元予莫。

案件編號:HCA 1868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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