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壹》失實報道賠款120萬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壹週刊》再因失實報道被法院判賠償!台灣高檢署檢察官洪威華,早前就該刊指他捲入與同事檢察事務官的桃色糾紛,控告《台壹》誹謗。台灣高等法院昨判決,壹傳媒及撰稿記者須連帶賠償一百二十萬元(新台幣‧下同)定讞,三名撰稿記者早前亦分別被判刑三至五個月。

誣指檢察官捲桃色糾紛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出版的《台壹》,以「美女事務官簡訊嗆洪妻,名檢洪威華爆新桃花」為標題,指台灣高檢署的美女事務官李安倫捲入一場桃色風暴,男主角則是同事檢察官洪威華。報道稱李女以「鹹濕露骨」短訊向洪威華之妻示威,批評洪妻床技不如人。洪認為有關報道對他與妻子的名譽造成嚴重損害,而且陳述與事實不符,所以決定提告。

高院昨裁定《台壹》的報道有損洪和洪妻的名譽,判壹傳媒及撰稿記者須連帶賠一百二十萬元定讞。至於刑事部分,《台壹》撰稿的三名記者,去年已被高院依誹謗罪,判刑三至五個月不等徒刑,但可以罰款代替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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