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梅媽不滿被扣十萬生活費

已故樂壇天后梅艷芳的遺產早前欠缺流動資金,其遺產管理人滙豐銀行於兩年前已停止發放生活費給梅媽覃美金,直至去年以一億四千萬元出售「阿梅」的故居後,滙豐才有錢支付給梅媽。惟因梅媽已經破產,高院昨下令要先扣起部分款項和生活費給破產管理人,以用來償還梅媽的欠債。滙豐早前未支付給梅媽的生活費原本約有二百一十三萬元,但當中大部分要交給破產管理人,梅媽實收十五萬元,而破產管理人下月開始每月可先扣起約十萬元生活費,令梅媽每月實得四萬八千元生活費以及二萬元租金津貼。

梅媽昨無到法庭領取判詞,她早前已表明反對破產管理人扣除她的生活費,指生活費並非她的收入,認為破產管理人無權拿走。她又投訴破產管理人並無盡力保障她的權益兼失職,要求法官將其撤換。

法官昨指,破產管理人有權隨時要求從破產人士的收入支取款項用作還債,破產管理人也無失職,故駁回梅媽的要求。

索三萬租金僅獲二萬

梅媽要求滙豐每月支付三萬元給她交租,法官又指她要求租用約千一呎的單位是過大,她其實應租用不大於五百呎的單位,滙豐因此只須每月支付她二萬元作租金。

另外,梅媽要求每月給她約九萬一千元作生活費,當中包括用七千餘元聘請兩名工人、用一萬八千多元購買補品、用一萬六千元聘請助手協助她進行各項訴訟。

「一筆過」聘助手助訴訟

梅媽原本可獲約十五萬元生活費,但法官認為她只需聘請一名工人,又指她索取的補品費用也太多,故判她每月只可拿取四萬八千元生活費,其餘則扣起用作還款。法官指梅媽已年介九十歲,確需有人協助進行各種訴訟,但毋須支付月薪聘請給助手,遂下令滙豐支付一筆過共三萬五千元助手費給她。

案件編號:HCB 3777/ 2011,HCMP 298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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