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新聞自由

我們喜歡說新聞自由,不過,自由從來都有標準,不可能完全開放。限制自由的標準反映出社會主流價值,主流價值會變化、演進,不可能幾十年乃至幾百年僵化停滯,其中並不一定有所謂普世價值。

新聞自由的限制涵蓋許多範圍,例如不能鼓吹殺人、強姦、搶劫,即使軍警動武也有法律監管制裁;不能鼓吹宗教仇恨;不能容許以新聞自由來鼓吹各種各樣的性別、種族等歧視;不能鼓吹武力推翻政府,侵犯其他人(包括官員)的私有產權、人身安全乃至名譽等;不能鼓吹欺壓侵犯弱勢社群,特別是不能侵犯幼兒、未成年少年、智障人士等;不能鼓吹家庭暴力、近親亂倫等。諸如此類,實際上包括了法律禁制的重罪。

當然,在這些範圍內,如同性戀,以往在一些民主社會裏是被禁制,視作罪行;也有把奴隸制視作合法;或禁制如婦女、非洲裔等的政治權利、選舉投票權。然而,這些在上世紀末大多都非刑事化或合法化,甚至轉而為禁制歧視,從中反映社會主流價值的演化。

同樣地,原本有些民主國家禁制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思想與組織,惟在二戰後都逐步改變,反資本主義政黨甚至在法律範圍內可以參政以至執掌政權。這與十九世紀英美等國禁制工會,其後政治開放,工會可支持工黨參選、執政一樣。

在香港,回歸後的社會政治開放、新聞自由程度,應比殖民地時代為高。問題是,反中反共人士卻有不同的看法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