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誰違《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

一月廿九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撰文(在多份報章同時刊出),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條文清晰,強調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若任何提名方法(「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

逾越職權 作風霸道

袁國強另指《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一般性條文」不可能凌駕第四十五條的「清晰及具體條款」,更不可能令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被削弱;袁最後援引普通法的詮釋原則,推論第四十五條只明確指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其他人士或機構就不可能同時享有提名權。

根據「真普選聯盟」的「三軌方案」,「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都要經提名委員會確認,泛民猥自枉屈,就是為了確保提名委員會的權力不受影響,他們的訴求怎麼會是「削弱」提名委員會的權力呢?特區政府現正披着「有商有量」的畫皮,就政改方案諮詢,袁國強身為律政體系之首,暗示「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可能被認定」違憲,已有逾越自身職權,代終審法院判決之嫌,作風霸道,也戳破了政府「有商有量」的畫皮!

一月三十日公民黨的吳靄儀大律師撰文反駁,文章指出如果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那《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內也有「清晰及具體條款」,指示終審法院請人大釋法的程序,這意味着過去十多年來,除「剛果案」外,歷次人大釋法都是違憲(袁國強的第一及第三論點),首次釋法時前特首董建華以〈第四十八條〉之下的權力,隱含了必要時向人大請求釋法(況且該條內的十三項,更無列明特首有此權力),也違反了袁的第二論點。

十多年來 不斷扭曲

吳靄儀以人大釋法為例,以「袁」之矛攻「袁」之盾,十分精彩,卻沒有再進一步直指香港憲政問題的根源,殊為可惜。

起初《基本法》的草委會,過半數是有共產黨背景的大陸人,餘下絕大多數的都是親共港人,《基本法》草擬後期更遇上「六四慘案」,第二十三條的尺度收緊,草擬工作完成後,亦無經公投確認,自然不是有民意授權的社會契約,《基本法》〈附件一〉指首屆特首選舉委員會「具有廣泛代表性」,組織結構卻是徹頭徹尾的小圈子,第四十五條內又形容「最終」普選特首的提名委員會「有廣泛代表性」,舉一反三,屆時提名委員會必然也會小圈子玩意,這些都是《基本法》的先天不足,民主派不及早察覺魔鬼細節,起而抗爭,拖延至今才起哄,端的是自作孽,不可活!

如果九九年終審法院判政府敗訴,中共及特區政府都肯服輸,不以違憲程序釋法;如果○五年後的政改方案,嚴格以第四十五條的原有三個步驟實現雙普選;如果中聯辦恪守第二十二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基本法》還勉強值得遵守,實情是中共及特區政府十多年來一而再,再而三,不斷扭曲《基本法》,帶頭破壞「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如不奮起抗爭,推倒重來,高舉「全民制憲,重新立約」大旗,則香港的民主自由人權法治,仍是漫漫長夜不見一炬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