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須愛國愛港」具法律依據

【本報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不點名反駁大律師公會的「法律否決政治」論,指特首必須「愛國愛港」的要求,以及提名委員會提名屬「機構提名」的規定,早於《基本法》的條文內充分體現,並非無中生有的政治理由。

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日前評論政改問題時,暗批有人將一些政治理由包裝成法律理由,用以否決某些政改方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其後解釋,普選特首候選人須經提委會提名是法律要求,香港特首須愛國愛港、不能與中央對抗則是政治要求。梁愛詩昨日出席一個政改研討會時,則指兩者都具有法律依據。

梁愛詩指出,雖然《基本法》並無寫明特首須愛國愛港,但《基本法》條文列明特首須向中央和港府負責、須履行《基本法》及執行中央就《基本法》規定事務發出的指令等,若香港特首認為《基本法》不公平,甚至要焚燒《基本法》及對抗中央,便無法履行職責。

「機構提名」體現於基本法條文

梁愛詩又說,《基本法》雖沒有「機構提名」四個字,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提委會是「經民主程序提名」,體現了「機構意志」,反映提委會「整體同意某候選人值得被市民投票選出」。

梁愛詩並指出,人大常委會○七年決定指提委會「可參考」現行特首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意即「應參考」或「須參考」,即使有變動亦「八九不離十」,她認為提委會不一定要維持四大界別,可增加第五個,但具體如何增加肯定引起極大爭拗。正式候選人數目方面,她指過去幾屆特首選舉的候選人數目均介乎二至四人,但亦可多於此數,她個人則認為不應太多。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