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十七年後始退稅

【記者陳素貞報道】踏入一月交稅高峰期,打算「唔到最後限期都唔交稅」的納稅人,要留心自己會否提早「被交稅」!原來稅務局近年為方便處理退稅,以行政安排單方面決定將納稅人逾期未兌現支票的退稅款項,用作抵銷將要繳付的稅款,聲稱是為省減再補發退稅支票的不便,但此舉卻被指有偷步收稅之嫌,剝奪了納稅人自行靈活運用退款的權利。

揭露稅局淪為「稅務神偷」的退休公務員冼先生,最近突然收到兩封退稅函,共退回約一萬五千五百元多收稅款。首筆涉及九五/九六課稅年度,即十七年前,退款一萬五千四百多元,第二筆涉○八/○九課稅年度,退款四十九元。函件亦通知冼先生,稅局之前曾向他發出退款支票,但支票未在有效期內入帳兌現,稅局遂自動以逾期未領的款項抵銷他將要繳交的稅款。結果,兩筆退款經扣除一二/一三年的稅款後,冼獲發還一萬五千二百多元的支票,抵銷稅款日期均為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連利息都無好唔公平」

冼記憶中在九十年代曾反對評稅,但已被駁回,故不明為何突然獲退稅,他亦從無收過該兩張退款支票,而稅局竟遲了十七年才退回多收稅款,他認為不能接受:「遲一日交稅都發警告信同埋罰錢,但退稅拖得就拖,遲咗十幾年退稅連利息都無,好唔公平。」他亦批評:「未到交稅限期,稅局提早扣稅唔合理,唔畀我攞筆錢去做其他嘢先咩!我預設咗繳費靈自動交稅,依家又要去取消!」

稅局以《稅務條例》的公事保密條款為由,拒絕評論上述個案,但一般而言,只要納稅人無於六個月限期內兌現支票,但又有須繳納的稅款,稅局才將其積存的退款抵銷其稅款,強調這是行政安排,合乎普通法自動抵銷互相債務的原則。

議員:部門失職 做法不當

立法會會計界議員梁繼昌指,稅局或庫務局無可能十七年後才發現退稅支票未兌現,認為有關部門實在失職,而當局亦有責任查詢納稅人是否已收到退稅支票,以免寄失,且今次涉及的是多年前的退稅,情況不同,當局以抵銷扣稅形式退回餘款,做法亦不當。

中文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莊太量認為市民現時欠稅會被懲罰性徵收百分之五至十附加費,政府拖延十七年才退稅,亦應按同樣比例的附加費及計算歷年通脹通縮率來退稅給市民,才算是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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