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終審法院去年五月裁定變性人W享有結婚權利,並要求港府一年內修改法例。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婚姻條例》,令完成變性手術的變性人,可利用身份證上的新性別結婚,並於今年首季向立法會提交相關修訂。但當局指出,終院判詞表明,判決無意處理同性婚姻問題,因此修訂建議不影響現時本港一男一女的婚姻基礎。
在香港,已完成性別重整手術的變性人,可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W早年在本港醫院完成變性手術變為女子,並將身份證的性別改為女,其後她與男友打算結婚,但婚姻登記官指《婚姻條例》所指的性別,應為出生時的性別,拒絕W的結婚申請,W遂提出司法覆核,獲終極勝訴,終院更下令當局須於十二個月修訂相關法例。
保安局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出,為及時落實終院命令,需修改《婚姻條例》,擬在法例訂明,婚姻任何一方於其身份證明文件上顯示的性別,將會作為這個人於婚姻登記時,其性別的表面證據。《婚姻訴訟條例》亦需同時作出相應修訂。
當局並決定成立一個由律政司司長出任主席的跨部門工作小組,成員包括相關政策局及法律界代表等,負責就性別承認進行詳細研究,並參考終院建議,即政府應考慮立法處理與性別承認有關的各項議題,並確保可在變性人及其他受影響人士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小組會在向當局提交建議前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