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行規管駕駛時使用手機的法例,條文只針對「手持」手機,未能有效監管近年新興的輕觸式屏幕智能手機,司機駕駛時「掃芒」、「篤芒」,甚至「打機」或不受條文限制。有汽車團體坦言現時法例含糊不清,法律界人士更直指法例有十多年歷史,已不合時宜,建議及早修例。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規定,駕駛者駕駛時不得以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方式使用流動電話,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任何其他電訊設備,違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港元。不過,隨着輕觸式智能手機愈趨流行,這條於二○○○年訂立的法例被指已過時。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駕駛人士上庭時可「有得拗」,指當時並非「手持」手機而是「掃芒」,現行有關使用手機的法例已不合時宜,未能追上潮流,建議當局盡快修例,否則可能對司機構成不公。他又建議在法例上訂明條文涵蓋智能手機「掃芒」或「篤芒」的操作。香港汽車會副會長江日雄則認為,司機將手機架置於車頭位置,並於駕駛時「掃芒」,相信不會違例。
警方表示,任何人士在駕駛期間未能妥善控制其車輛,包括以手指操作手機的屏幕等,而導致其駕駛行為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均可能觸犯交通條例。警方會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對司機作出檢控。
另外,運輸及房屋局曾指,倘若司機在駕駛時因操作智能手機而違反交通規例,或對其他司機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警方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如涉及不小心駕駛等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