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執訊】中西區區議會環工會增選委員楊學明指出,水街一帶「一年爆八次」水喉,鬧爆水務署「離晒譜」;署方雖承諾將於翌年初換上新主喉管,惟不包括分支喉管,大嘆計時炸彈仍未拆掉。楊又指,該區地下水管已用了近卅年,一早老化,曾多次向水務署投訴反映,署方承諾將於翌年一月起,換上新的主喉管;不過,工程卻不包括分支喉管。「咁有鬼用咩?爆分支咪都係爆!要換就應該一次過換晒,一了百了!」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雖然各受害人受同一事故影響,惟每人損失不一,集齊各人資料後集體追討或更麻煩。若追討金額不逾五萬元,建議可個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不用聘請律師,更為直接快捷:「程序好簡單,去灣仔區域法院嘅小額錢債審裁處,作為原訴人填寫一份表格,等法院排期上庭。咁樣唔使請律師,慳番律師費。」至於被告應填寫渠務署還是水務署,他建議應是渠務署外判承辦商:「因為如只告政府各部門,最後兜嚟兜去都係畀番承辦商,一開始就告承辦商會更直接。至於承辦商名稱,可以睇番渠務署工程告示牌上嘅資料。」
律師黃國桐則建議,各受害人亦可找律師入稟區域法院,最好是同一個律師,以減少資料上的矛盾。另外,各受害住戶應詳細記下事發經過、保留相關單據及從多角度替受影響的事物拍照,以成為呈堂證據。最後,各受害人應盡力挽救及晒乾被浸毀的物件「自救」,以證明自己已盡原訴人責任,教辯方「無位可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