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葵青貨櫃碼頭的外判內運車司機,在公司倒閉後,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求助,要求破欠基金支付遣散費給他,但當局認為涉事司機的強積金僱主供款已高於法例規定破欠基金要支付給司機的遣散費,故拒絕支付分毫給他。該名司機認為當局用其強積金僱主供款對沖的計算次序出錯,令他損失約五萬元遣散費,故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高等法院澄清有關法例。法官昨聽完雙方陳詞後,把案件押後至下周宣判。
申請人翁志強兩年前被僱主遣散,本應得到十五萬八千元的遣散費,但聘請翁的公司已倒閉,翁被迫申請破欠基金。另外,他受僱於涉事公司十四年,累積的強積金僱主供款合共有十萬六千元。
《破產欠薪保障條例》規定,破欠基金要支付給僱員的遣散費是設有上限,即僱員「有權得到的遣散費」首五萬元加上餘額的一半,但法例無解釋何謂「有權得到的遣散費」,也無列明如何用強積金僱主供款對沖及計算的先後次序,結果引發今次訴訟。
勞工處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均認為,正確的做法是先計算破欠基金按《破產欠薪保障條例》要支付給僱員的遣散費,再用僱員的強積金僱主供款對沖,以計算破欠基金實際要支付的遣散費。以翁的個案為例,破欠基金按法例要支付給他的遣散費十萬四千元(首五萬元加餘額十萬八千元的一半),由於翁的強積金僱主供款比該筆遣散款項還要多,當局因此不用再付遣散費給他。
翁卻認為,按《僱傭條例》,僱主可用強積金僱主供款對沖遣散費,正確的做法是先用遣散費減去他的強積金僱主供款,這才是《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所指的「有權得到的遣散費」,總數為五萬二千元(十五萬八千元減十萬六千元),破欠基金其實應支付五萬一千元給他(首五萬元及餘額二千元的一半)。翁的律師又引述立法會的討論文件,希望說服法庭接納他對法例的詮釋。
協助翁的港九勞工社團聯會代表在庭外透露,政府的計算方法令很多打工仔都少收了遣散費,類似翁的個案其實很多,但一直難以找到一名累積了大筆強積金僱主供款而又合資格取得法援的人士,翁正是這個人選,若翁今次勝訴,估計政府要補付數千萬元給受影響的打工仔。
案件編號:HCAL 5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