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防貧促進教育人權等納入「慈善」合法定義

【本報訊】根據《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條,註冊為獲豁免繳稅的慈善組織,由二○一一年的六千七百八十多個,增至今年三月的七千五百九十多個,但何謂「慈善」一直無具體說明,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為慈善組織訂立法定定義,涵蓋十四種活動宗旨,包括防貧、促進教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等,意味學民思潮、佔領中環等相關組織如在街頭籌款,或需註冊為慈善組織。

法改會認為,慈善性質包括推廣宗教、促進健康、推動環保、動物福利、可令社會得益的任何宗旨等。法改會又認為,一般政黨籌款不受慈善組織註冊制度規管,但若有組織的行為涉及慈善宗旨,則有需要註冊,並公開其財務報告。

政治組織籌款或受影響

支聯會主席李卓人表示,法改會就慈善組織籌款的空間有許多地方沒有提及,擔心支聯會等非慈善組織日後籌款時會受到阻撓。李卓人又擔心部分支聯會的訴求敏感,或會被指有政治目的而被拒成為公益團體,亦可能令籌款活動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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