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青松觀告《壹週刊》誹謗

【本報訊】屯門青松觀於○九年出售旗下青松仙苑的骨灰龕位時,曾一度出現混亂場面,青松觀不滿《壹週刊》在事件中的採訪手法和對事件的報道內容,早前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壹週刊》誹謗,案件昨於高院預審。

指損害信用聲譽

法官要求與訟雙方在開審前,先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另外雙方亦同意把早前準備的相關文件交予陪審團使用。法官亦要求雙方就有關賠償額方面,預先準備案例以便交予陪審團參考。案件已排期在明年三月四日開審,預計審訊七日,並會交由陪審團審理。

原告青松觀有限公司,兩名被告分別是出版商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該刊總編緝。入稟狀稱,在○九年九月十日出版的第一○一八期《壹週刊》,刊登題為「明抄地產商 青松觀賣龕花暴利13倍」的報道對原告構成誹謗,並損害原告的信用和聲譽,故要求法庭禁制被告繼續誹謗及支付懲罰性賠償。

案件編號:HCA 47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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