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商戶,把貨品擺出行人道情況普遍。民政事務署徵詢食環署、警方後,研究推行定額罰款制。過往政府不是沒取締,但檢控還有司法程序,一來時間較長,罰款數百至千多元,比對違例吸煙,亂丟垃圾等罰則更輕,民政署認為已難起阻嚇作用,部分商戶更視之為經營成本,推行罰則更高的定額罰款有助加強執法。
香港地少人多,有法讓商舖不霸佔行人道,市民本該額手稱慶。但電視新聞訪問了幾個市民,卻有三種態度:一說行人道本已狹窄,商舖還來佔用,理應取締;二認同阻街會造成不方便,但最好是勸喻,勸之不改才開罰;三說人家商舖那樣小,不擺出來怎麼做生意?
第一種說法可能仍屬多數,法治社會,將來推行定額罰款的阻力應不會太大。持第三種說法的人,如果自身不是正在開舖,這話便說得包容。香港地,除了金舖、錶行、名牌店、影音器材等,小零售業哪一行不用擺貨出來?舖租貴,小商戶難生存,自然是偶爾繳個罰款便宜過納租。定額罰款會提高罰則,甚至加強檢控頻率,將來落實執行,看來還是第二種說法可取,先勸喻再開罰,所謂執法人員的酌情權,離不開經營者與行人道使用者之間取得平衡,影響民間生計的執法,有時雷大雨小勝過雷厲風行。
除了酌情,還要彈性處理。像花墟、金魚街等,逢年過節不佔一點公共空間便少了點特色;又如小回收業,離鬧區太遠負擔不了運輸成本,貼近鬧區便只能租個小地方,不佔街道如何經營?不同行業應有不同處理,莫把執法者搞得像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