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最近完成今年五月天水圍一架輕鐵列車疑超速出軌、釀成七十七人受傷事故的調查,消息指,警方不排除檢控涉事車長,正徵詢律政司意見。若執法部門最後提出檢控並成功定罪,港鐵極大機會需按懲罰機制被罰款上限一千五百萬元,罰款將用作明年車費優惠回饋乘客。
今年五月十七日,一架761P線雙卡輕鐵列車駛經洪水橋站、塘坊村站和坑尾村三角交匯處道岔位置轉左時,後卡車輪出軌釀成事故。港鐵初步調查報告指,肇事列車事發時超速一點七三倍,而涉事車長仍被暫停駕駛職務。
消息人士表示,警方已完成事故調查,並將調查報告呈交律政司徵詢意見,「如果真係檢控,需要律政司同時釐清係用《香港鐵路條例》還是《道路交通條例》起訴」。該消息人士續稱,兩條條例警方均有權引用,但最終要由律政司決定交給哪個部門執法。
本身是輕鐵車長的香港鐵路職員工會副主席梁志剛說,由於輕鐵部分路段是與路面其他交通工具共用,列車駛經不同路段,會受不同條例規管。如果路軌是設於一般石屎路面,車長會同時受到上述兩條法例規管。如果路軌是鋪在道碴上的鐵路專用範圍,車長則只受《香港鐵路條例》規管,而今次輕鐵事故地點應屬鐵路專用範圍。他指出,一些較輕微的案件,警方會交予機電工程署轄下的鐵路監督及港鐵內部處理,若涉重大意外或引起社會輿論,則另作別論。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則表示,一般情況下港鐵員工是受鐵路條例監管,不過每宗案件還要考慮車長事發時的駕駛態度及行為再定論。他舉例:「如果有個車長故意撞向前車,就會用誤殺嘅相關條例。」律政司回覆本報查詢時證實,已收到警方的調查報告,正研究案情以作恰當的法律指示。
政府今年四月借檢討可加可減機制,宣布引入鐵路事故懲罰機制,每當港鐵延誤三十一分鐘或以上,而事故屬港鐵可控制範圍即施加罰款,延誤時間愈長罰款愈多,最低罰款一百萬元,最高一千五百萬元。截至第三季,港鐵證實有兩宗事故令服務延誤三十一分鐘或以上,共需罰款四百萬元。若執法部門最終檢控涉事輕鐵車長並成功定罪,由於事故屬港鐵可控制範圍且令當日服務延誤逾八小時,港鐵將被罰款一千五百萬元,罰款會用作明年「即日第二程車費九折」回饋乘客。
截至上月廿一日,社會福利署就輕鐵出軌事故共發放六十八萬元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涉及廿四宗申請。立法會議員麥美娟正替其中兩名傷者向港鐵民事索償,並曾接獲兩、三宗涉及索償的查詢。
記者潘嘉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