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割喉戰 五台難共存

政府昨日發出長達近四千字的書面聲明,首次披露行政會議就免費電視發牌的考慮因素,包括引述顧問研究指,香港免費電視市場的廣告收入難以支持五間電視台持續經營,即使「市好」亦只可能支持四間,否則會出現割喉式競爭,令節目質素下降,公眾得不償失,故決定現階段只批准兩個新牌;行會在考慮四大準則和十一項因素後作出「整體性判斷」,認為有線旗下的奇妙電視及now旗下的香港電視娛樂,整體上較王維基旗下的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港視)優勝,基於公眾利益決定不向港視發牌。聲明又批評立法會擬引用特權法介入事件,只會令事件政治化,對解決問題毫無幫助。

行會上月十五日原則性決定向其中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發出免費電視牌照,引起頗大爭議,質疑當局將原來的「發牌無上限」變成「三揀二」,以及為何不向已投入大量投資並開始拍劇的港視發牌。由於期間有人提出司法覆核,加上要維護多年來行之有效的行會保密制及三個申請者的商業敏感資料,政府一直未能就行會決定詳加解釋,被批評為「黑箱作業」,有泛民議員更於今日立法會動議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索取相關的政府及行會機密文件。

特首梁振英昨於行會例會開會前,主動宣布政府會在下午發出長達六頁紙的書面聲明,闡述政府及行會的決定理據,強調行會決定增發兩個免費電視牌照,旨在引入良性競爭,令觀眾有更多、更好的節目選擇。

攤薄廣告收入損節目質素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於下午四時許發表有關書面聲明,全文有近四千字,首先強調政府在九八年訂立的開放電視市場政策,至今十五年一直無變,惟行會在處理新牌照申請時,需要考慮公眾利益,包括發新牌對電視行業可持續經營的影響,「簡而言之,是要考慮新牌數目會否造成過度或惡性競爭,包括可能導致攤薄廣告收入,因而令全部或大部分電視台在十二年的牌照期內,有足夠收入維持有質素而穩定的節目製作」。

4準則11因素作整體判斷

聲明續說,根據三個申請者提交的業務計劃和估計,顧問認為市場應可支持三家機構持續經營,計及牌照仍未到期的無綫及亞視,即只能發出一個新牌;「如果市場情況理想」,或有可能支持四家機構持續經營,但仍難以支持五家機構。在考慮公眾利益時,行會認為讓市場可持續和穩健發展是重要考慮因素,「應循序漸進地引入競爭,以免因免費電視台急劇增加而造成負面影響,例如割喉式競爭以致節目質素下降,最終令公眾得不償失」;在此前提下,行會決定現階段僅批准兩份申請,但不排除日後因應市場發展而批准更多免費電視台。

至於為何「三揀二」時港視會落選,聲明指行會成員是根據四大評審準則和十一項因素,最後作出「整體性的判斷」,「認為奇妙電視和香港電視娛樂整體上較香港電視網絡優勝」,強調這是「審慎和切合循序漸進方式的做法」。惟聲明未有公開有關顧問報告原文或三份申請在該四大評審準則的評分高低,亦無詳細解釋為何「整體上較優勝」。

斥引特權法令事件政治化

聲明又逐點反駁了王維基等人對發牌理據及程序的質疑,包括「做大個餅」理論、為何不容許申請者修改原有計劃書等,又重申任何人對有關決定如有不滿,應透過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進行覆核,而非運用立法會特權法介入事件,「既沒有必要,更令事件政治化,對解決問題根本毫無幫助」。商經局局長蘇錦樑晚上出席活動時,重申公眾利益是行會處理電視發牌的重要考慮因素,但拒絕回應港視在哪一準則的評分最低。

行會四大評審準則及十一項因素

四大評審準則

1.財政能力︰三個申請者或其相關控股公司的市值及盈利收入、現金流、資產負債比率及申請者將得到的財政支持

2.節目投資︰三個申請者的節目投資、自製首播節目投資及非節目營運成本

3.節目策略及製作能力︰涵蓋包括劇集的各種節目種類,如節目多元化、節目對大眾吸引力、經營收費電視業務經驗、製作節目內容能力及相關控股公司觀眾比率

4.建議服務及技術水平︰申請者建議的傳輸網絡安排、預期服務覆蓋範圍及速度、支援數碼高清及互動服務技術

十一項因素

1.三份免費電視牌照申請書

2.通訊事務管理局呈交的建議

3.《廣播條例》(第562章)相關規定

4.通訊局發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指南》中載述的評核準則

5.整體免費電視市場的持續經營環境

6.顧問就引入新競爭者對免費電視市場競爭環境影響的報告

7.三個申請機構的所有申述、回應和相關文件

8.免費電視業的最新發展

9.公眾意見

10.政府現行廣播政策

11.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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