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有實質特首任命權

【記者郭曉樂、鄧湄報道】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最近接連向由香港各界人士組成的訪京團,解釋中央對香港具有十一個方面的憲制權力,包括中央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有實質任命權,底因是香港特首是「雙首長、雙負責」,換言之,有關任命權不是程序性而是實質性,即中央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這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今年三月底時提及,特首必須「愛國愛港」,若香港實行特首普選後選出與中央對抗的人,中央會決定是否予以任命的說法一脈相承。

指任命「決不能流於形式」

港府上周宣布成立「政改諮詢專責小組」,爭取今年年底左右展開政改諮詢,其實今年初才上任基委會副主任的張榮順,近月接連透過不同場合向各界人士組成的訪京團,闡述中央依照《基本法》規定對香港具有的憲制權力,似乎與港府的政改工作互相呼應。

綜合各方消息指,張榮順表示,綜合來說中央對香港的憲制權力有十一個方面,包括中央對特首和主要官員任命權、對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對特區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的監督權等,其中關於中央對特首和主要官員任命權,張榮順形容兩者都是實質性的,透露中央有關實質任命權曾於《基本法》起草階段時深入討論,認為在單一制國家中,中央有關任命權是「決不能流於形式」。

特首是「雙首長 雙負責」

張榮順續指出,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特首是「雙首長,雙負責」,前者指的是作為香港特區首長和政府首長,後者則是指對中央和特區負責,因此「中央必須擁有實質性任命特首權力」,同樣也適用於主要官員,因此中央有關實質任命權,包含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的意思。

另外,行政會議成員羅范椒芬接受電台訪問時指,特首候選人的基本要求應包括「擁護憲法、擁護《基本法》」,又指不能讓「攪局的人」取得足夠票數,就自動可以出來競選,因此提名委員會要「把好這個關」。

中央對香港十一個方面憲制權力

1.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

2.作為中央的一般性權力

3.中央對特首和主要官員任命權

4.《基本法》的解釋權

5.《基本法》的修改權

6.對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

7.對特區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的監督權

8.決定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的權力

9.防務和外交事務管理權

10.向特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

11.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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