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爭亡母遺產 兄妹對簿公堂

【本報訊】老婦○四年離世後遺下當時總值近四百萬元的遺產予兩女一子,兒子翌年獲法庭頒令成遺產管理人,惟他被指在未有事先通知下,欲擅自出售兩名胞姊妹現時所住、屬遺產的單位,兩姊妹昨日遂入稟高院,要求該名兄弟將涉案單位的業權轉給她們,並要對方交代遺產去向。

擅放售原告住所

女原告分別是林綠葉及林牡丹,男被告林慈益,則是亡母許金秀的遺產管理人。入稟狀指,原告及被告三人均是許的子女,許在○四年過世時無立遺囑,高院○五年頒令被告任遺產管理人,當時許的遺產包括逾一百廿萬元銀行存款,以及六個物業總值近四百萬元,兩原告居住的佐敦文英樓單位亦屬遺產之一。

至今年九月有地產代理到訪單位,兩原告始知被告疑擅自放售,並得悉他以遺產管理人身份挪用或處置遺產。兩原告認為自己亦屬亡母遺產受益人,遂興訟要求被告將文英樓單位業權轉讓至她們名下,並要求被告交代遺產去向。

案件編號:HCA 197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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