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被告戴志偉在判決前夕被拍得廬山真貌。(朱先儒攝)
被告夫婦分別為戴志偉(四十二歲)和區玉珊(四十一歲),分別報稱電器銷售代表及醫院助理。兩人育有三名年齡介乎五至十二歲的子女。區院暫委法官蘇惠德昨在判刑時指摘兩人的罪行,是持續反覆向事主Kartika Puspitasari(三十歲)施襲,嚴重違反誠信,情節嚴重,其中女被告作為主導者,殘忍惡毒,男被告參與程度雖較低,但未有阻止妻子的惡行。
官指事主誇張部分情節

男被告戴志偉因未有阻止妻子惡行,被判囚三年三個月。

被法官嚴斥殘忍惡毒的女被告區玉珊,遭重囚五年半。(霍振鋒攝)

女被告區玉珊在判決前夕接送子女。

涉案印傭Kartika Puspitasari現仍由印尼駐港總領事照顧,情況良好。(資料圖片)

女事主傷勢示意圖
熨斗燙面等情節脗合傷勢
然而,法官接納法醫所指,事主身上部分傷勢不可能是自殘造成,且亦與她所述的被虐情節脗合。若事主要誣衊被告,則用熨斗或鎅刀兩處傷勢已足夠令人入罪,毋須再製造多處較輕微傷勢。法官更認為其傷勢集中在四肢等明顯處,兩被告不可能沒察覺,而不論事主是自殘還是被他人毆打致傷,都有可能影響兩被告本身或孩子的安全,他們不可能對此不聞不問。加上證據顯示有關傷勢確是在她受僱於兩被告期間造成,故法庭肯定兩被告確有毆打令她多處受傷。
兩被告被裁定八項與襲擊相關的罪名。根據印傭早前證供,在二○一○年十月至去年十月期間,兩被告先後在大埔太湖花園和泰亨豪園的住所,用熱熨斗燙傷事主面及手臂、用鎅刀鎅事主手及腹、以鞋及單車鏈等施襲,女被告又曾從後推事主,令她的頭撞向水龍頭致傷,被告並多次用繩索綑綁事主。事主在去年十月九日逃走求助同鄉,並於兩日後報警。事主經檢驗後,共發現全身最少四十五個新舊傷痕。
受害印傭所受七毒招
1.在睡覺或外出時,用繩索綁着印傭
2.用鞋襲擊印傭的頭和背,先後致她頭腫及牙齒鬆了
3.用單車鏈鞭打印傭致肩背留下疤痕
4.用熱的熨斗燙傷印傭的面部和前臂
5.將印傭的頭撞向洗手間的水龍頭,致鼻樑留疤痕
6.用鎅刀鎅印傭的雙手和腹部
7.掌摑印傭致牙齒鬆了
資料來源:控方案情撮要
案件編號:DCCC 25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