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蓄意作失實陳述 足構成刑事罪行

【本報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作假口供,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在非司法程序中於宣誓下作假證供,最高更可判囚七年。然而,兩者要成功入罪,均須證明被告是蓄意干犯有關罪行,而非一時疏忽或記憶出錯。

允解釋作跟進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副主席謝偉俊指出,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的部分內容,與「貪湯」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於帳委會的供詞有多處不符,若能證明貪湯就重要事項蓄意作出失實陳述,便可構成刑事罪行,為了程序公義,以及將來為發假誓等刑事程序作出跟進的基礎,帳委會必須讓貪湯有機會作出解釋。

另外,帳委會主席石禮謙亦表示,「湯顯明需要解釋究竟是一時忘記,或者是答問題的時候,我們沒有問到,還是有很蓄意的成分」,帳委會才可將事件轉交律政司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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