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政黨法》擬促公開「金主」

東方報業集團就二○一七年特首普選和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辦法的系統報道進入第三日,今日向讀者介紹在落實特首普選之時,無可避免須處理的三個憲制、法律及技術問題,包括將來由一人一票普選產生的特首能否有政黨背景及香港政黨政治應否規範化發展、一旦中央拒絕委任特首當選人所引發的憲制危機和解決方法、以及應否容許長期於內地居住、甚至已移居海外的香港居民投票選特首。權威消息指出,港府將於首階段政改諮詢中,再次詢問市民對特首政黨背景的看法,並開始研究應否制訂《政黨法》,但不會觸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有關香港政治性組織不可與外國政治性組織聯繫的敏感問題。

內地奉行一黨專政制度,加上不少港人亦對政黨政治有保留,故首四屆香港特首選舉都規定候選人,必須在當選後辭任政黨黨籍及聲明沒有政黨背景。權威消息指出,經過回歸十六年的實踐,有愈來愈多港人、包括不少建制派人士,以至部分負責香港事務的中央官員,都開始明白若特首缺乏政黨背景,在立法會沒有穩定票數支持,在組班及施政時均會舉步維艱,故港府會在稍後的政改諮詢中,重新詢問公眾對有關問題的看法,集思廣益。

十月交文件 不觸及廿三條

權威消息又透露,港府在立法會十月復會後不久,便會向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詳述政黨在香港現行法律下的定義和角色,變相展開應否制訂《政黨法》的研究和討論。

消息指出,其實立法會過往亦曾討論應否制訂《政黨法》,但最後遭到包括泛民在內的大部分政黨反對,原因之一是一旦要立法規範政黨,便可能觸及香港政黨有否收受外國捐款、會否違反《基本法》廿三條中「禁止香港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的問題,引起爭議甚至恐慌。但消息人士強調,廿三條訂明由香港「自行立法」,現在仍未立法,有關規定便仍未生效,故《政黨法》與廿三條其實並無必然關係,完全可分開處理。

規範分註冊登記兩種方法

消息續說,外國的《政黨法》主要有兩大目的,其一是規範政黨及提高透明度,包括要求政黨公開黨員名冊及財政來源;其二是促進政黨發展,包括向黨員人數或在選舉中得票達到某個門檻的政黨,發放現金資助或提供其他參政或參選上的便利,例如有權提名黨員參加某些只供政黨人士參與的選舉或公職。

規範方法亦主要分兩種,包括設立全新的註冊制度,規定只有經註冊的團體才可自稱「政黨」,另一較寬鬆方法是設立登記制度,任何團體都可自由選擇是否登記成為「政黨」,成功登記後即合資格申領相關資助或參政便利。由於香港現有政黨的存在及運作模式五花八門,包括以有限公司註冊、以社團註冊、甚至沒有註冊,一刀切強制他們改制重新註冊,會引起很多爭議及技術問題,故相信登記制度會較易為現有政黨接受,港府對此持開放態度,沒有任何定案或立法時間表。

記者王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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