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男司機涉以錢誘騙十六歲校服女生協助修車,將她載往僻靜地點後聲稱「腳痹」,需要「排出毒液」始能繼續駕駛,終令女生同意與他「車震」性交。司機早前在區院被裁定「以虛假藉口促致性交」罪成判監四年半,昨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指以本案證供看來,若控「以威嚇促致性交」罪明顯較恰當,控方疑告錯罪,故判司機上訴得直撤罪;加上因受條例所限未能下令重審,故這宗「車震奇案」以被告脫罪告終。
已服刑廿三個月的上訴人黃嘉奇(卅七歲)獲當庭釋放,而上訴庭的詳細判決理據則稍後下達。其實,控方在昨日的判決後,已即時向上訴庭申請,要求改以「以威嚇促致性交」罪重審上訴人,惟法官只着控方參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便駁回申請。據該條例指出,若上訴庭要下令重審時,只能命令上訴人就原本控罪、或法定交替控罪受審;換言之,上訴庭不能自行更改控罪。
對於被指告錯罪,律政司發言人昨回應指,待收到判詞後會詳加研究,及考慮應採取的相應行動。上訴人原被控在一一年五月廿六日於元朗屏山橋街僻靜處的車上,以虛假藉口促致與X性交。
上訴人律師昨陳詞指,上訴人事發時無欺騙女事主X,因此不屬「以虛假藉口促致性交」,而X在原審時亦承認,明白上訴人當時所謂「排出毒液」,其實便是性交,「排毒」只是上訴人選用的婉轉說法,不代表他欺騙X。上訴庭亦認同此點,指出若分析X的證供,可留意到事發時上訴人反覆向X稱,他因「毒液」致雙腳乏力不能駕駛,如X不幫他「排毒」,二人便要一直留在現場。X因為心急想回家,才答應與上訴人性交;故上訴庭認為此案情其實與「以威嚇促致性交」的控罪較為脗合。
案件編號: CACC 6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