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貪湯執掌期間,大吃大喝成為廉署的文化,為「做靚盤數」,廉署中人竟將部分酬酢及買酒的費用記入宣傳活動開支中,涉及的費用多達八十九萬元,當中包括六十一次飲宴,涉及至少八十八萬元的開支,另加一萬一千元的買酒費用,藉此避過酬酢費用超支。有關安排只須由籌辦活動的項目主任批核,而毋須請示廉政專員,但獨立檢討委員會認為,即使記入宣傳帳目的酬酢開支亦應與其他酬酢一般受相同管制。
報告指出,湯顯明任內共八百九十九次酬酢中,有六十一次公務酬酢因涉及四十五項宣傳活動,將酬酢開支記入了宣傳撥款帳目,但當中僅五十二次有列出飲宴開支,涉及八十八萬元,尚有九次酬酢開支不明;另外酬酢時的買酒開支,共一萬一千元亦記入宣傳撥款。
委員會認為,宣傳活動的酬酢如記入宣傳帳目,只須由負責籌辦活動的項目主任等人批核,毋須如其他酬酢般由廉政專員或社區關係處處長批准,即使人均開支超出上限亦毋須由廉政專員批准,即變相避開較嚴厲的規管,委員會認為此情況須改善,宣傳帳目的酬酢開支亦應受同樣管制。
另外,委員會又發現湯顯明任內社區關係處特別「無王管」,如執行處和行政總部均會把買酒費用計入酬酢開支,但社區關係處則將酒錢及酬酢開支分拆,策略研究組的大部分酬酢亦沒將買酒費計入酬酢開支,反映廉署內各單位做法並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