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員是否出色理應取決其救傷扶危的能力,但消防處規定,「識揸救護車」竟是救護員通過試用期的條件之一。有前線救護人員批評制度不公,處方僅提供為期三周的一般駕駛訓練,但「實戰」救護車為救人爭分奪秒,常要超速、衝燈,「唔衝燈又怕遲咗救人」,惟衝燈發生意外,卻有機會遭警方檢控甚至紀律處分,令「我哋好大壓力!」。
救護員入職後有三年試用期,才獲長期聘用,若本身無車牌,入職後自行在外考牌,待「P牌」完結才可接受部門救護車駕駛課程,考試合格才合資格轉長職。
前線人員批評救護員的職責是救人,沒理由「識揸車」與長期聘用條件掛鈎,加上若人員入職時無車牌,三年內要「考到車牌再等除P牌再考救護車牌」,時間緊迫,有同事因而被延遲轉長職,相反同屬消防處的消防員要過試用期不須懂駕消防車,制度對救護員不公。
據悉,該處提供的救護車駕駛訓練,僅少部分涉及違規駕駛的注意事項,只在講堂上提及,路面訓練只是「正常路面嘅正常訓練」,同事即使考到牌,亦欠缺違規駕駛的實際經驗,初出勤若遇上複雜路面情況,難免猶豫「衝定唔衝」,一旦發生交通意外,或會被處分及遭警方檢控。
消防處救護員會主席陳仕祺指出,處方現提供的訓練不足,明白新同事有壓力,該會近日收到多宗投訴,職方多年前已向處方反映,當時處方稱,會在預計於一五年落成的將軍澳消防訓練學校預留地方作駕駛訓練,「依家盼望緊」,但期望在未落實前能提供深造訓練課程,或考慮借用警隊訓練場地授課。
消防處發言人稱,救護員入職前均知道聘用條款是須具備駕救護車資格才可通過試用期,截至今年七月一日,救護員與使用中的救護車比率約五比一,消防員與消防車的比率為十比一,對消防員持消防駕駛執照的需求相對少,故毋須在三年試用期取得執照,並非不公。
記者盧怡安、羅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