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國家主權非絕對

主權國執政者是否擁有在領土內為所欲為的絕對權力,包括屠殺人民?此乃國際社會經歷上世紀盧旺達及巴爾幹半島的滅絕種族慘劇後,痛定思痛的提問。

答案是:非也,國家主權非絕對,乃有權有責之特權。最基本責任是保護國民人身安全,簡稱「保護責任」。

主權國執政者若未能履行此責,甚或背道而馳,肆意屠殺人民,國際社會便須肩負此「保護責任」,包括制裁、動武,以至取而代之。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六年通過《一六七四號決議》,正式確立履行「保護責任」乃主權國執政者不得迴避之責。由此引伸,若主權國未能履行此責,便成外國介入之國際法依據。二○一一年,安理會先通過制裁利比亞卡達菲政權,及後授權會員國對其動武的各項決議,法理依據之一就是卡達菲政權屠殺人民,未有履行對他們的「保護責任」。

敍利亞阿薩德政權動用化武殺害人民的證據,經英、美、法、德政府各自公開後,已達無合理疑點水平。但安理會授權會員國介入,就阿薩德政權未能履行對人民「保護責任」採取行動,仍是遙遙無期。蓋因保護阿薩德政權跟俄羅斯利益攸關,任何對敍利亞採取行動的議案,必遭身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俄羅斯否決。

另一常任理事國中國,幾近視主權為絕對權力;不管敍國主權行使者曾否動用化武屠殺人民,當然亦不會輕易讓侵犯敍利亞主權之議案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