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炒魷校長指法團校董會越權

【本報訊】荃灣商會學校的法團校董會,於上月即時解僱尚欠一年便退休的校長胡國萍。胡已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法團校董會,指被告未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便解僱她,是違反《教育條例》的越權行為,而且不符合《資助學校資助則例》,要求高院裁定法團校董會即時解僱她無效,又要求法團校董會重新按法例和程序考慮是否解僱她及賠償她的損失。

荃灣商會學校為全日制資助小學,校舍位於青衣邨,該校的法團校董會(被告)於○七年成立。入稟狀稱,原告胡國萍於七八年成為教師,八六年開始在該校任教,○九年八月升為該校校長,預計在明年退休。

她在該校任職廿七年,在頭廿六年從未被投訴或警告,但自去年八月起,共收到被告十二次的口頭或書面警告。上月廿七日,她在一日之內再收到被告三次警告及被即時解僱。被告更立即將校長室鎖上,令她無法取回工作及私人物品。

稱被告未獲教局常秘批准

原告指,按《教育條例》,要終止一個校長的職務,必須要得到教育局常秘批准才算生效,被告的行為屬於越權。《資助學校資助則例》規定,如法團校董會不滿教員表現,要先向教員提出清晰的表現期望,並給予合理機會改進,只有在犯下刑事案或嚴重瀆職,才可解僱教員,被告的做法也不合程序。此外,原告也無觸犯《僱傭條例》所列明的可被即時解僱條件。

本報昨聯絡到原告,但她婉拒回應案件詳情。荃灣商會學校校監朱德榮指事件已進司法程序,不便評論事件,朱表示法團校董會在人事聘任上,已按教育局的指引跟足程序處理。

教育局發言人表示,校董會解僱教師包括校長,必須具有適當及充分理由,並按照資助則例相關規定進行。一般而言,若教師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判罪成,或曾嚴重失職者,可立予解僱。由於有關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教育局亦拒評。

案件編號: HCA 152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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