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探監 「朋友」惹爭議

懲教署前年發現有私人公司在荔枝角收押所外派傳單宣傳代客探監服務,警方去年拘捕公司東主及八名僱員指他們涉嫌串謀詐騙懲教人員,其中不認罪的六人昨於觀塘法院受審時,辯方質疑控方所引用的條例其實只適用於已定罪人士,而非本案所涉的收押候審人士,因法律容許後者的訪客不限於朋友親屬。而署方證人坦認只以《牛津字典》來界定「朋友」定義,辯方認為這對前線懲教人員根本無指引可依,故控方亦無法證明各被告有不誠實意圖,要求法庭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裁判官今日聽畢陳詞始作決定。

三男三女被告依次是溫皓竣(四十五歲)、關巧用(卅八歲)、馬倩芬(四十九歲)、梁耀長(四十五歲)、鄧志紅(卅三歲)及潘定基(卅四歲),其中溫是案中提供探監服務「曙光用品公司」的東主,餘下五人是其僱員。控罪指他們在前年八月至去年八月間串謀詐騙懲教人員,即他們在荔枝角收押所共探訪卅一名未定罪者,期間代帶小食、香煙及代傳口訊等並按次收費。

勸牧師神父填作朋友

控方傳召駐守荔枝角收押所一級懲教助理周志中作供,他強調只有囚犯的朋友及親屬才可探訪,惟署方無指引界定朋友定義,故「佢喺張探訪申請表填咩關係都係信佢,查唔到」,除非對方自揭身份如「話係記者就幫佢唔到」。周並指若當中有些特殊情況「好似牧師、神父嗰啲宗教人士咁」,反而會提議對方填朋友關係。但如何界定探訪者與在囚者的朋友關係,周直言「其實無乜準則,佢講得出囚犯個名、編號,話識就得!」

事發時負責監督探訪室的懲教事務監督王祖興則指,根據《監獄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只有朋友及親屬才可探訪,而朋友定義則來自《牛津字典》,故各被告訛稱是朋友探監已屬違法。對於辯方指署方揭發此服務後,仍容許有關公司繼續運作達一年,實有失職之嫌;王反駁指當時已即向律政司諮詢意見及轉交警方跟進,只因「時機未成熟」。

惟辯方提出,第四十八條只適用於已定罪囚犯,本案所涉的只屬未定罪的收押候審者,故應參考《監獄規則》第二○三條「有關候審人士的訪客定義」,該條無指明訪客必須是朋友或親屬,故被告代客探監不屬違法或有不誠實意圖。王反駁指四十八條亦將候審人士涵蓋在內,故被告行為仍屬欺詐。

案件編號:KTCC 209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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