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法官 促設「監官會」處理

【本報訊】司法機構去年接獲一百二十六宗有關法官判決及其行為的投訴,最後僅有兩宗獲證屬實,但涉事法官懲處未明,透明度極低。多名立法會議員批評本港部分法官質素及品行欠佳,經常無理責難與訟人、證人、甚至雙方律師,態度惡劣予人不公感覺,但受屈人卻有冤無路訴,要求效法投訴警方制度設立「監官會」,由獨立人士處理針對法官的投訴,避免「自己人查自己人」。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投訴法官機制。根據現行制度,所有關於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投訴,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有關法院的領導處理,被轟自己人查自己人。議員又質疑現有投訴數字無法反映真實情況,因為不少市民擔心投訴法官會影響本身官司的裁決,法律界更因經常與法官碰頭,擔心對方「記仇」而不敢投訴。

指用詞不當 損司法尊嚴

擔任執業律師近四十年的議員何俊仁,直指部分法官處事態度惡劣,甚至在審案時看小說、講電話、動輒出言侮辱上訴人等,又不時提出一些極不合理要求,如要求被告每日中午到警署報到,被告變相「開唔到工」。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議員湯家驊亦指,部分法官聆訊時用詞不恰當,令人覺得對案中其中一方有偏見,影響司法尊嚴及市民信心。

有議員要求當局就法官失職設立恒常投訴機制,其中蔣麗芸建議成立類似監警會的「監官會」,由法官以外人士組成,避免自己人查自己人。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本港部分司法人員資歷極淺,培訓不足,建議倣效英國等地設立法官學校,專門培訓各級法院法官,尤其要提高法官的心理質素,有耐性及持平看待與訟人。委員會稍後會就有關問題舉行公聽會,聽取法律界及其他關注團體的意見。

另外,政府向委員會提交《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建議取消涉款一百萬元或以上的民事案件,終院必須受理其上訴的當然權利。

司法機構解釋,上訴權不應與涉款金額掛鈎,往後所有民事上訴案,均應由終院或上訴庭視乎案情決定是否受理。不過,多名有法律背景的議員均質疑此舉只是為了減省法官工作,又指本港經上訴而成功翻案的比率較很多國家高,擔心初級法院無足夠資歷準確判決案件,如不准上訴恐會製造更多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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