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違交通例︰馬房工揸電動單車罰千五

【本報訊】中年馬房男工以電池驅動的單車代步,該單車在法律上被視為電單車,他雖持有電單車駕駛執照,但因該輛單車並未按法例登記亦無第三者保險,他騎單車時又無佩戴頭盔,事後被控以駕駛未獲發牌車輛、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及駕駛電單車時沒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共三罪。被告昨於沙田法院認罪,裁判官每罪各罰五百元共判罰一千五百元,另需停牌一年。

被告林洽禮(五十六歲)被控在今年六月四日於沙田馬場服務路上,駕駛一輛沒車輛登記號碼及未按《道路交通條例》獲發牌的電動單車。案情指交通警當時在上址巡邏時,見被告騎單車以時速十公里行駛,警員發現該單車是以電池驅動及被告無戴頭盔,上前將他拘捕。

案件編號:STCC 273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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