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非執董負同等法律責任

董事會本質上是一個個體,因此所有董事,無論是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者是執行董事,均須對董事會的行動及決策負同等法律責任。

一般而言,董事的責任源自多方面,包括公司章程、法庭判例和法規。如某人不履行其董事責任,可能須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負上法律責任,亦可能會被取消擔任董事的資格。至於港交所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 也規定非執行董事與執行董事,肩負同等的審慎、適當技能及受信責任。

所謂獨立非執董,是指其在公司裏並沒有行政或管理上的職權,獨立於管理層;除了董事酬金以外,並沒有收取公司其他利益。獨立非執董的職責是監督管理層,以及參與制訂公司業務的方向,更重要的是確保董事會考慮的是全體股東的利益,而不僅僅是某一派別的利益。

獨立非執董近年職責日漸增多,因此港交所《上市規則》去年便規定,獨立非執董須佔公司董事會人數至少三分之一。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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