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罰款2千元 難有阻嚇力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四十二條註明,司機在駕駛時,不得以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按字面解釋,令人有錯覺以為「手持」才算違法,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在這個「篤」手機年代,只要駕駛者以手指操控手機畫面,便已違法。

觸碰手機已違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法律的審議制訂,是以背後法律精神為依據,而上述規例制訂原意是,不容許司機因手機分心,即使司機不是「手持」手機,只要是以手觸碰手機,便已犯法,可被罰款二千元。

二千元的罰款額,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太少,阻嚇力不足,「二千元是最高刑罰,實際罰款額可能只有數百元,要罰到一至兩萬蚊先有意思,因為呢種行為會引起交通意外,害己害人,罰款仲平過一部手機,咁樣司機又點會驚?」

警方發言人表示,司機駕車時以手指操作手機屏幕,導致其駕駛行為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可觸犯交通條例,警方會按實際情況,考慮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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