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屋寮屋賠償放寬兼加碼

【本報訊】為減低政府發展新區的反彈,發展局決定放寬寮屋及牌照屋佔用人的賠償措施,將以往只有核准佔用人才可獲特惠津貼的安排,擴展至只要連續居於寮屋及牌照屋十年或以上人士即可,並提高特惠津貼金額,由卅六個月租值增至七十二個月。發展局指,此建議將作為日後因工務工程需收回土地時提供予合資格人士的賠償準則,但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補償方案較此建議更優惠,此方案將不適用於該區。

擴至居住十年亦獲津貼

新建議分別在給予寮屋及牌照屋佔用人特惠津貼、搬遷津貼、發予商用場所的特惠津貼及遷移墳墓特惠津貼四項作改善,如以往僅限寮屋及牌照屋登記人可獲發特惠津貼,擴展至在清拆前已作登記、並在清拆日期前已連續佔用該處所十年或以上人士亦可,津貼金額亦提高至七十二個月租值,上限六十萬元,金額會因應居住年期有所遞減,如佔用廿六年以上可獲八成五特惠津貼,若居住僅十年則只獲金額的四成。

當局又計劃將可獲搬遷津貼資格由現時只適用於住用構築物佔用人,擴展至非住用構築物、並居住兩年或以上的佔用人。

而發予商舖、倉庫及船排等處所佔用人特惠津貼,亦擴展至八二年六月以後獲發牌的構築物經營人士,但有關牌照須源自一九八二年前發出的牌照,有關津貼金額亦由以四至十二個月租值計算增至七至十五個月租值。

至於遷移墳墓及神龕的特惠津貼獲取資格,亦由原居民放寬至非原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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