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煙花燭裝刺身 大喜屋判罰款

近年新興在喜慶活動中使用「煙花蠟燭」以增添視覺效果,惟在未經許可下管有亦會惹上官非。日式放題食店「大喜屋」的尖沙咀分店,被指使用「煙花蠟燭」裝飾刺身船以造成小型煙花效果,警方接獲相關投訴後,假扮食客在該店內「放蛇」蒐證,並拘捕該食店的男經理。被告昨於九龍城法院承認一項管有爆竹煙花罪,裁判官考慮涉案煙花對人傷害有限「只係想做啲好靚嘅效果」,且認為被告只是技術上違規,加上即時認罪,故輕判他罰款二千元,另充公店內所有的煙花蠟燭。

報稱食肆經理的被告鍾偉光(四十五歲)昨在庭外表示,煙花蠟燭只是其店安排予生日的客人「開心吓」,並不知原來屬違法,事發後其店已全面停用。他又指已忘記其店是何時開始使用煙花蠟燭,但記憶中從無接過客人投訴,亦無意外發生過,至他被捕後才知犯法。至於有關煙花蠟燭在哪裏購買及其他分店有否使用,他則一概表示不清楚。

案情指警方今年三月接獲投訴,指尖沙咀彌敦道文遜大廈的「大喜屋」日本食店疑違例使用煙花,遂派警員扮食客,在五月廿九日晚上往上址「放蛇」,當侍應將燃點了煙花蠟燭的刺身船送到枱後,警員即表露身份,並即場在店內廚房搜出一百九十七支煙花蠟燭,全放在地下一個膠籃內,當中有六支已使用。而每支未用的煙花蠟燭長約十三厘米,直徑一厘米,燃點後可產生十四秒的小型煙花效果。

經理輕罰二千元

被告其後向警員稱是食店負責人及負責使用涉案煙花蠟燭,他表示不清楚該些煙花蠟燭是違禁品,亦不知管有及使用亦屬違法,但坦認店內並無持有使用爆竹煙花的許可證。無聘請律師的被告昨在庭上自行求情,指自己在該店是受薪,月入約二萬多元,要求法庭輕判。據法例指管有爆竹煙花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被告終被輕罰二千元。

案件編號:KCCC 238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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