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只打蒼蠅不打老虎

都說香港是法治社會,也許不是吹牛?有位東區海底隧道收銀員,被上司從閉路電視發現工作期間拾起一枚一元硬幣放入褲袋,結果被控盜竊罪,獲法庭判守行為兩年,另付堂費;更不堪的是,他還因為這區區一元而失掉了飯碗及多年退休金。

說來奇怪,最近接連發生多宗這種因小失大的案例,有位的士司機多收乘客五毫子而被控濫收車資、有位菲傭被指買豬肉時「打斧頭」十五元而被告上法庭等等,都涉及很小的金額,連法官亦質疑「難道警察沒有其他事可做」!

從法治的角度看,大貪是貪,小貪也是貪,當局依法辦事當然無可厚非,問題是,當局是否一視同仁呢?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呢?如果貪一元甚至五毫子也被告上法庭,貪曾和貪湯又該當何罪?

早前有位被譽為「明日之星」的警司因貪圖四千多元飲食折扣和一瓶威士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一年,即時收監。按照這個準則,貪曾和貪湯不知該判多少年。貪曾與富豪勾勾搭搭,黐飲黐食,貪湯濫用公帑豪飲豪食,瘋狂送禮,他們涉及的金額遠遠不只四千元這麼簡單。更何況,他們其身不正,破壞廉政和法治,摧毀香港核心價值,理應罪加一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不應只是一句口號,法治的精神就是一視同仁,不能只打蒼蠅不打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