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語廣播:粵排污法對企業太苛刻

廣東省早前發布《珠三角地區執行國家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知》,對電鍍、製漿造紙、製糖等行業的排放執行「特別限值」,但所定比日本和歐美國家的標準還要嚴苛,令區內不少企業有「強人所難」之感。

舉其中一項「化學需氧量」來說,日本的排放限值標準為一百六十(即每公升水中含量不超過一百六十毫克),德國標準為一百二十,歐盟標準為一百二十五,但中國內地卻準備要由原來的八十再減至五十,比日本和歐洲的標準嚴苛兩至三倍。

本來,保護環境已成趨勢,限制排污無可厚非。但廣東省當局對企業(包括港企)採取的嚴厲措施,似是另有蹊蹺,令不少企業心存疑惑。

據一些港商反映,污水排放主要分兩個部分:一是市政污水,污水處理費用由地方政府負責;二是工業污水,處理費由排污者自負。在外國,一般情況市政污水和工業污水均分開排放,這樣便責任分明,帳目清楚;但在廣東,大部分地方是兩者混合排放。

混合排放有一弊端,就是讓人無法分清楚市政污水和工業污水誰清誰污,當局便有機會利用經過高度潔淨的工業污水來「沖淡」市政污水,令混合排放的污水「潔淨度」較易達標,可從中省回大筆污水處理費。若真如此,難怪當局對企業的排污限值要求那麼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