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依法解決

佔領中環用法律解決,一切便變得很簡單。

一是香港公民有示威遊行的權利,佔領中環當然可示威遊行乃至靜坐抗議,政府應動用警察如常地保護。

二是香港還有法律和法治。若示威遊行、靜坐抗議演變成佔領行車路、阻礙交通,警察亦應依法警告,警告再三不聽便可採取行動解決,胡椒噴霧劑應屬最後手段。警察的執法行為要有法、有理、有情、有節,不能犯上七十年代及以前殖民地警察鎮壓非法示威的粗暴行為(當年示威是非法,現在屬合法且經《基本法》確立)。

三是眾人犯法,法便不得不犯眾,但我相信甘於犯法者少。我希望戴耀廷也信守諾言,犯法的自首,不去教唆、鼓勵示威者與警察衝突。這樣拘捕便可不涉武力,和平進行。戴耀廷等可在法庭抗辯,進一步彰顯香港的法治:政府與反對派同守法紀,即使公民抗命,也基本依法,不是暴力起義,暴民抗命。

依這三條,程序和方法清楚,沒有含糊不清之處。政府公告會依法辦事,於是關鍵便在乎戴耀廷等是否採和平的公民抗命,抑或是縱容其他人超越和平的公民抗命界線,造成警民衝突,破壞中環的社會秩序。而一如戴耀廷等所強調,佔領中環應屬和平,警察拘捕不應抗爭。凡抗爭者便不屬他們行列,屬借機擾亂,警察便應依法壓制、拘捕,依法處理,戴耀廷等人不應說政府鎮壓,且應支持警察依法拘捕。一切納入法制之內,佔領中環的主張者或其他人便不能騎劫社會,威逼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