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洩密特工斯諾登接受本港傳媒訪問時強調,他來港非逃避美國司法,旨為揭發罪行;若因美港有引渡協議,而認為他選錯落腳地點者,乃誤解其動機。斯諾登早前稱,選擇香港乃因她有「濃厚言論自由傳統」。
把兩番話合併,就是指:「欲把事件張揚,引發國際傳媒報道,香港是最佳選擇。」故斯諾登非寄人籬下而恭維主人家,逃到香港乃經深思熟慮決定。
獲斯諾登供料獨家報道的英國《衞報》及撰寫報道的撰稿員,有否參與策劃斯諾登逃港,不得而知。若有,就是國際傳媒確認香港言論自由極高的有力見證。
港府對新聞報道不事前審查,至於事後追究,亦只限於處理投訴,新聞機構錯誤報道江澤民死亡,便是較矚目例子。罰則亦不過是「要錢」而非「要命」,新聞機構從未被查封。偶爾有新聞機構負責人坐牢,但非因新聞報道內容。若有新聞機構認為政府越界,如執法當局上門搜查、施壓要求提供資料,輿論勢必群起攻之,訴諸立法會乃屬必然。最後,還可在政府沒絕對把握勝訴的法院興訟,控告政府越權。
國際傳媒人在港極活躍,但鮮有因報道內容被港府驅逐或禁止入境。若要在地球找一處擁有如斯言論自由、通訊發達、知名度高、出入境方便,同時毋須事事讓美國三分的地方,相信除香港外,別無他選。由此可見,開口閉口說香港言論自由受威脅,不過是政客混飯吃,危言聳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