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可求覆核拒引渡

【本報訊】香港與美國於九六年簽訂互換逃犯協議,即《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令人關注美國會否要求港府協助將身在香港的斯諾登移交美國。法律界人士兼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美國可根據當地法例起訴斯諾登,並要求港府把他引渡押解回國,但斯諾登亦可以政治犯之名尋求司法覆核。

涂謹申指,若美國要求引渡斯諾登,先要特首同意由警方作出拘捕,再將斯交予法庭處理。斯諾登可先寫信給特首聲稱是政治犯,又或待特首作出決定後,司法覆核特首的裁決,由法庭裁判。若裁決為政治犯,特區政府便不可引渡斯諾登回美國;反之,則會引渡回美國,但在遞解出境前,再需要特首批准。美國亦可申請臨時拘捕令,禁止斯諾登離港。

倘獲冰島庇護可即時離港

涂謹申亦指,香港不可給予政治庇護,但斯諾登可向聯合國駐港難民專員公署申請政治難民身份,或寫信給特首聲稱他是政治犯,若獲批准及在等候審批期間,特區政府亦不會遞解他出境或回國。另外,若斯諾登獲得冰島駐港的官員同意給予政治庇護,他亦可即時離開香港前往冰島。

根據《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締約雙方同意,按照協定所訂的條文,把任何在被要求方管轄區內發生並遭要求通緝的罪行提出檢控、判刑或執行判刑的人移交給對方,當中包括卅六種罪行如非法使用電腦。但如犯罪者的罪行會被判處死刑、或逃犯涉及政治罪行,港府亦可保留權利拒絕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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