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捐器官 須證腦幹死亡

【記者陳淑霞報道】本港進行死後器官移植的制度十分嚴謹,以病人腦幹死亡為「死亡」定義,部分國家以心臟停頓作準則,惟器官或迅速衰竭,不適合移植。有國際專家指出,加拿大、歐洲等地引入儀器檢測垂危病人的器官功能,判斷是否適合移植,並研究修復損壞器官的可能,為需器官移植的病人帶來生機。

世界衞生組織器官移植專家Francis Delmonico稱,國際公認腦死亡為人體死亡的依據。部分國家則認為腦死亡的病者仍有生存機會,以心臟停頓判斷死亡,但當心臟停頓後,器官缺乏血液及氧氣供應,迅速衰竭,即使死者願捐器官,器官亦不適合移植。英國約六成半死後捐贈的器官來自腦死亡人士;美國則約八成八來自腦死亡。

器官靠呼吸機維持運作

他透露,加拿大、歐洲等國家○五年引入檢測捐贈者器官功能的儀器,評估垂危病人的器官是否適合捐贈移植。醫學界又研究以肺及肝臟作試驗,希望將因心臟停頓造成損壞的器官修復。

本港器官移植先決條件是捐贈者必須腦幹死亡,最常見是腦中風死者。香港大學外科系主任盧寵茂指,腦幹死亡者仍有短暫心跳,器官靠呼吸機及藥物維持短暫運作,以進行器官移植。心臟停頓者的器官缺血液及氧氣供應,迅速衰竭,只能捐眼角膜及皮膚。以肝臟為例,移植缺血性肝臟會令受贈者併發症風險提升,存活率由九成跌至七成。

他指,歐美國家同時採納心臟停頓及腦幹死亡作移植準則,但整體捐贈器官數目無上升,只是心臟停頓者捐贈器官個案增多。他強調,當垂危者因腦部重創而無法測試腦幹死亡,才以心臟停頓作為判斷「死亡」定義。腎科專科醫生何繼良稱,本港死後器官捐贈率偏低,每百萬人僅五人死後捐器官;歐洲每百萬人有十七名捐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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