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傷女警 嚴敏華上訴駁回

【本報訊】社民連女成員嚴敏華(廿歲)去年七月一日在維園遊行時,被指咬傷一名女警長的左臂,在東區法院被裁定襲警罪成及判入更生中心服刑。嚴不服裁決早前在高院上訴,法官昨判決指不接納她是意外咬傷女警,故駁回她的定罪上訴。但官認為更生中心是用來阻嚇一般干犯打劫、黃賭毒等罪行的青年罪犯,故認為以嚴的背景並不適合,判即時入獄無可避免。惟考慮她罪成後已被收押廿一天,准即時獲釋毋須再入獄。由家人陪同到庭的嚴得悉不用再服刑,即時鬆一口氣,她在庭外表示可參與今晚舉行的六四晚會。

另社民連等人控非法集結

另外,社民連三名成員黃浩銘(廿四歲)、吳文遠(卅六歲)、馬雲祺(十九歲)、連同社運人士楊匡(四十六歲)、張錦雄(卅八歲)及澳門社運人士利建潤(卅四歲)等六人,被指去年四月一日遊行到中聯辦示威時涉非法集結,早前六男被告分階段被捕並分五案檢控,控方昨於東區法院申請將五案合併審,六被告現被控以共四項參與非法集結罪,獲准保釋候審。

控方打算傳召廿三名證人作供,且有多段總長逾十一小時片段呈堂,裁判官下令將案押後七月十一日預審;官又指因為東區法院多名法官亦曾審理過上述被告案件,本案或需要轉往另一裁判法院處理。其中被告黃浩銘在庭上答辯時,乘勢表示「西環契弟梁振英立即普選,立即下台」隨即表明不認罪,官來不及制止其言論。

案件編號:HCMA 153及ESCC 189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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